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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养老服务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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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文件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二)民政部提出要“大力推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2013年2月8日,《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发〔2013〕29号)指出:“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大力推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制度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2月11日颁发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标志着养老护理员工作无操作规范、无国家标准的历史已结束。《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于201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