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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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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亲生子女(包括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依法送养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因此老年人的亲生子女,无论是否婚生,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如果该子女已依法送养他人,则该子女对亲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二)养子女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养父母根据《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三)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四)其他赡养义务人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老年人的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