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要解决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首先必须探讨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教育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通说,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主体、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五个方面。
(一)实施违法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主动而为的积极行为,例如,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幼儿,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盗窃幼儿园财产;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有条件履行某项义务却不履行的消极行为,例如,幼儿园不及时维修危房,造成危房倒塌砸伤幼儿,幼儿园内道路没有限速标志,造成幼儿被电动车碰伤。第二,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外化在实施了的具体的违法行为,若行为人内在的思想没有通过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并不构成违法,自然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产生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一般包括对受损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精神损害以及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损害结果。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具有直观、有形、可以量化的特点;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对于受损方心理、精神的影响是长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依法应当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