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并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新申请“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托幼机构需具有园所办学许可和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再根据上级儿保部门要求,进行“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办理。
新申请“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报告”)的托幼机构,在“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到期前两个月提出复验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 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申请书”及 “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自查报告”上交至区妇幼保健中心儿保科。
已取得“综合评价报告”的托幼机构要注意,“综合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三年。在“综合评价报告”到期前,托幼机构应根据上级儿保部门要求,提出申请材料,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