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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督政府。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终结(1797—17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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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果月政变和康波福米奥和约之后,督政府在国内广泛采用了专制的办法。它取得了某些成效,同时也为以后的执政府作了行政上的准备。但是,政治上的稳定被证明是不可能的,现政权的社会基础同热月党的社会基础同样狭窄。只要大陆和平继续维持,现政权便能存在下去。但这必须以损害共和三年宪法的自由实施为代价。第二次反法联盟的组成和重新开战引起了最终的危机。雾月18日既恢复了国家的权威,又维护了显贵资产阶级的社会优势。但是政变既诉诸于军队的力量,资产阶级的显贵们也由此失去了政权。

Ⅰ.镇压与改革(1797—1798年)

政府的组成在果月政变后有了变动,但是在人员和机构方面仍然很不稳定。政府成员部分地更新了。督政府内卡诺和巴泰勒米分别由弗朗索瓦·德·纳夏托(他仅是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杜埃人梅兰(有一定的政治影响)替代。在前部长中只有拉梅尔留任,其余的部长除了接替司法部长梅兰的比利时人朗布雷奇外都很平庸。实际上,执行机构的行动总要受共和三年宪法中有关自由主义的规定所钳制。它对议会两院和国库没有任何法定的干预权。于是产生了加强执行机构权力的想法。但是修改宪法的程序极其复杂,根据宪法第338条,这需要9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整个问题摆在那里,一切都可能被每年一度的选举结果否定掉。

1.特别政策

果月政变后建立起来的特别政权虽然被称作“督政府的恐怖”,但它不过是共和二年政权苍白无力的返照。对于热月派资产阶级来说,不可能实行救国委员会曾实施过的经济独裁,并且督政府始终不具备革命政府所特有的“强制力”。确实,由于实现了大陆和平,并且国内的反革命势力已蜕化为小股的匪帮,当时的危险并不严重。一些军事委员会粉碎了果月18日以后在圣灵桥、卡庞特拉和蒙托邦等地发生的骚乱。共和六年雪月30日(1798年1月19日)的法律规定,凡两人以上合伙谋杀者将判处死刑。镇压的治安性质比恐怖成分更明显。搜查住宅、行政拘留、干涉通信秘密、限制报刊的自由(并未恢复检查制度,而是取缔了大量报纸,如在共和四年霜月16日和27日,即1797年12月6日和17日)、监视剧院、清洗行政人员,所有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流亡者和教士这两类人。它们并不是根据新的立法,而是严格执行现存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