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悌伦译 刘小枫校
[1] 选自《舍勒全集》卷三。——编注
引言
在思想上将内在感知状态分解为情结,再将情结分解为最小的“简单”因素,考察人为地(通过观察或观察加实验)使情结发生变异的条件和后果,这种心理学方法不同于下述“现象学”方法:通过描述和理解去探究人的生活关联本身包含着的、并非由人为的“统合”与“分离”才产生的体验、感知单位。前者是(在方法上具有自然科学倾向)综合地建构和阐释的心理学道路,后者是分析地理解和描述的心理学道路。[1]前一种研究方式是从心理单位入手,而心理单位是人为造出来的。就是说,这些心理单位并非必然包含、容纳在一次体验行为中。这种人为的单位的诸部分很可能属于截然不同的体验行为。此刻在我意识中同时存在的全部意识感觉大概就属于相去天渊的体验单位(比如对书写纸的感知、对坐在我的椅子上的感知,对我在这房间的体验、对我在书写的体验,等等)。可我照样能够任意把它们综合为情结或者将这些情结分解成各个部分。有许多东西我毫无体验,有许多东西要先通过以人为变相的开端、终结环节的因果观察来进行比较才能确定下来——这些东西在发生上是有条件的。比如,我平衡时的姿态以及相伴随的感受是以耳内的正常感觉为条件的,耳内正常感受以与耳石器官所具有的平衡感相应。与此类似,在感知或再造时进入感知或再造的东西——比如在感知一本摆在我面前的书时进入感知的东西,也并未被纳入一个体验单位。这些因素事实上是存在的,但这并不排除它们在这一感知的单位体验中仍是未体验的。另一方面,所能想象的最为复杂、最为统合的心理事实(在第一种研究方式的意义上),仍然只有当其出现于一个体验行为中时才会是现象。这时,它们才是“现象学的”。我体验到的一次友情、一次欢爱、一次侮辱、一次童年期某一阶段对环境的所有举止,都有着从第一种观察方式来看极随意凑合起来的内涵(感知、表象、结论、判断、爱与恨的行为、感情、情绪等等);此外,它们在客观时间上分布于迥然不同的各个位置,并被样式和单位完全不同的各体验单位如睡、醒、病等割裂开。然而,它们也构成体验的现象单位,并作为这种单位参与决定我的行动和行为,在我身上体验到它在如此起作用(非客观因素)。当然,我都可以把上述每一体验单位再分成更小的体验单位,比如,分成这一或那一“变故”,分成某一“友情”中的这一或那一“情境”,分成朋友的这一笑和那一瞥,等等。但是,这些体验单位依然必须再成为通过体验的一次行为,而不是通过一种人为的区分和联结去获得自己的单位、自己的意识的体验单位。这时它们仍然是体验到的细小单位,但却不会变成设想出来的体验单位。上述两种研究方向抵达的单位和情结绝不会重合,或者说,它们的结果绝不会交融。至于其最终的哲学关系,此处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