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规制的概况
对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现在,世界上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有一百多个。[1]在这些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美国反垄断法因其历史最早、影响最大而被认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母法。
美国反垄断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执法机构发布的反垄断指南。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制定的首部反垄断法案。该法规定,任何妨碍洲际或者对外贸易或商业的契约、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均属违法,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都是严重的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及刑事的制裁。《克莱顿法》是《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发展。该法规定,妨碍竞争的价格歧视、排他性合同及企业合并均属违法。该法强调,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已经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只要能够合理预见到发生损害即可。因此,该法有利于对垄断行为进行预防。
除了成文法之外,判例法也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判案,美国法院发展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对于操纵价格、限产限售、划分市场等限制竞争行为,法院通常采取本身违法原则,直接认定该行为违法。合理原则是指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法院并不认为其当然违法,其是否违法要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些限制竞争行为同时还具有促进竞争作用,有利于整体经济及社会福利的改善,则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