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职业伦理

前言

字体:16+-

自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以来,“法治”逐渐成为中国社会治理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热门词和关键词。法治,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应当是“良法之治”。在我们看来,法治,也应当是“良(法律)人之治”,因为法治主要靠法律人来运行,法律人的素养直接影响到法治的效果和前景。

法律人的素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技能素养,二是职业伦理素养。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以及统一司法考试的普及,法律人的专业技能素养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养却呈“沦陷”之势,少数法律人“三观”不正,“节操”尽失,极大地败坏了法律人的整体形象。以至于一些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纷纷撰文大声疾呼,关注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问题(例如方流芳:《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学坏》)。

美国律师协会鉴于“水门事件”中部分法律人的无良表现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作出决定,法学院必须提供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必修课程。尽管中国面临的法律人缺乏职业伦理的问题比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法律职业伦理还不是法律院系本科学生的必修课。我们并不奢望通过这门课程就能立即提升未来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但至少能通过这门课给未来法律人提一个醒,减少犯错的机会。

当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仍然有恪守职业伦理的楷模,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宋鱼水、“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中国律师界的良心”张思之等。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个共同的终极目标——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因此需要遵守一些共同的职业伦理;因为具体的使命存在差别——分别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代言,因此也存在相异的职业伦理。求“同”存“异”,才构成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完整框架。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