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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官的执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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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监督职能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2]检察官的根本职责在于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我国1995年颁布、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执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检察官执业的积极条件

担任检察官与担任法官一样,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检察官执业的积极条件与法官执业的积极条件大致相同,此处仅作简要论述。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应当注意,上述规定只是普通检察官执业的积极条件,对于我国的高级检察官尤其是检察长的执业条件,我国立法没有特殊和明确的规定。[3]

(二)检察官执业的消极条件

与法官执业的消极条件类似,《检察官法》第11条也规定了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即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