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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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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法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法官应当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二)保守职业秘密

审判工作秘密包括评议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等。对于这类秘密的保守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法官的权利。因为只有当法官的评议等审判活动得到保密,才能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到独立、中立、公正。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的秘密是法官忠诚于司法事业的重要表现。不仅在上述一般性条文中对保守秘密做了规定,在一些具体的条文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第84条规定:“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也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法官法》第32条也规定了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的秘密。”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法官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是法官的基本义务,而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是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