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各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职业伦理通过协调不同职业之间、职业内部员工之间、上下级之间、员工和单位之间、职业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督促职业者恪守本职,进而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与正常运行,这是职业伦理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作用。法律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的组成部分之一,协调作用自然是法律职业伦理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协调作用又称调节作用,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1]
法律职业伦理强调的是法律职业人员行为的应然性,即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予以“应该或不应该”的指导和纠正,所以它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通常,法律职业伦理的协调作用以法律职业人员在长期的法律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道德感情和道德信念为基础,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是协调作用所赖以发挥作用的主要力量,法律道德评价是其主要的协调方式。法律职业伦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员自身的道德水平,加强其职业行为的自律性,使其自觉主动地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执业人员的利益关系,以协调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利益关系。由于法律职业存在一定的多样性,每一种法律职业在实践中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我们不能要求同一起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检察官、法官、律师都能以同样的利益标准处理问题,我们所能做的是在法律职业伦理的指导下,三者恪守自身的职责,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理解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然后进一步予以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通过社会舆论、思想教育、习惯约束等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在处理与法律职业对象的关系上更加负责,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与外部的利益关系。法律职业人员与其职业对象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尤以律师为例,律师一方面要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坚守职业操守,依法执业,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职业伦理就会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在律师职业伦理的影响下,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会在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得到很好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