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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贸易与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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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

(一)贸易与环境的法律联系

国际环境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开始于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在这次会议上,关贸总协定起草了一项关于“工业污染控制与国际贸易”的研究报告,首次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于同年11月成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由于各种原因,该工作组直到1991年11月才开始工作。因而,贸易与环境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正式开始于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1]从自由贸易和环境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以来,一些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来审视二者之间的联系。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贸易与环境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征收环保进口附加税,即对入境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设备加征额外的环保关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2)颁布保护特定物种的法律规章,限制或禁止与之有关的进出口贸易;(3)为进口产品确定硬性环保指标,对达不到该标准者限制进口或禁止出口;(4)实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使本国具有环保意识的消费者自动抵制那些从生产到消费环节中存在污染的产品;(5)实行政府环保补贴措施。[2]

在过去的20年里,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的环境条约,多边环境公约大约有200多个,其中一些是全球性公约,双边条约的数量大约有上千个。只有极少数的多边环境公约调整贸易或包含与贸易有关的条款。大约20个涉及贸易问题,而其中在贸易与环境层面值得关注的公约更少,因为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措施并未实质性影响贸易流量,或者其影响的贸易流量在全球份额中无关紧要。[3]

从贸易法的角度看,一方面,WTO在产品标准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则,鼓励成员方采用专业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规范。WTO在补贴、税收、知识产权和其他领域也有相关规则。并且,在WTO新一轮回合的谈判中,部分环境问题还被列为谈判议题。另一方面,各国在原材料的加工、包装、运输、贸易、销售、使用和废弃整个环节都有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内标准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五类:(1)环境质量标准,旨在规定预期的环境状态。这些标准通常规定空气或水的可接受质量,或规定空气、水或大气的最大污染程度。质量标准还可以采取规定物种数量标准的方式,对濒危物种进行保护。(2)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设施排放的特定物质的数量。该标准通常是动态的标准,与最佳技术的采用有关。(3)产品标准,对产品应当达到的标准规定了某些特定的要求,这些要求被视为是为避免使用或处置产品所带来的环境损害所必需。(4)加工和生产方法标准,该标准通常规定产品应如何制造及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通常被指责为将标准设置国的规范适用于产品生产国。(5)履行标准,规定改善环境治理的特定行为,如环境评估、报告程序等。同加工和生产方法标准相同,该标准也强调程序,但并非强调实际生产的程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