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的关系
(一)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在20世纪,关于人权的国际法体系得到发展,一些涉及劳工基本权利的立法成为该立法的一部分。第一部关于劳工权利的重要国际协定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签订了一些消除奴隶的国际公约。自联合国建立以来,提高包括劳工权利在内的一般人权,成为成员方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可以从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的几个法案中人权条款的写入得到证明。《联合国宪章》的第55条指出,成员方应当提供较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业,并且应当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论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除了联合国宪章一般性的条款,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此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进一步规定了这些权利。
在劳工权利保护的专门领域,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反映了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呼声,并体现了劳工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下,截至2011年年底,ILO已经通过189部公约201个建议,内容涉及世界范围内工作的方方面面。[1]通过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ILO确立了其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权威地位。ILO所制定的劳工标准不仅规定了工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还对就业、社会保障、产业关系、工作条件、特殊群体、特殊工种、劳动行政管理等劳动关系作出详细规定。在众多的公约和建议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八个关于劳工基本权利的劳工公约,[2]其中包含四项基本劳工权利:(1)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2)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3)平等权;(4)禁止使用童工。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构成了关于劳工标准的最广泛体系,其关于制定的劳工公约中所包含的“基本劳工权利”在20世纪逐渐演变为“核心劳工标准”的概念,并在有关劳工标准和贸易联系的争论中被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