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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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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自从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共召开了四次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协会共有会员323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管理公司6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9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资信评级机构5家,特别会员53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5家,基金托管银行15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证券业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其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1)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