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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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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1.封闭式基金募集的条件

依据2004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又称封闭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1)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封闭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2)募集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