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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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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客体、证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市场上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人,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是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在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政府和政府机构、公司企业及金融机构。证券发行人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是证券发行的主体。

【小贴士】

第一只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2009年4月3日,由财政部代发的30亿元新疆政府债券一期(简称新疆债)在深交所上市,这是国内第一只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1.61%,趋同于同期国债利率1.6%。喀什旧城改造项目成为地方债的首批受益者。

2.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证券进行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市场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1)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

【阅读材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基金管理机构须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保险公司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证券公司须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须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