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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交接后移交人与交接人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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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