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朴永馨教授的学术著作和论文一百有余,我们精选出其中的6篇文章——《试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普及》《三因素补偿论》《特殊教育的基本观点》《中度智力残疾教育的几个问题》《融合与随班就读》《体现人权的残疾人特殊教育》。有的文章发表时间较早,有的选自非特殊教育的文集,有的发表在内部刊物《特殊教育研究》杂志上。这些文章集中体现了朴永馨教授的特殊教育思想,如今特殊教育界的青年学者和年轻学子很少有机会能够读到原文,希望这能够对未来中国特殊教育的学术研究有所助益。选用时部分内容有修改。
试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提出了普及教育的要求;党和政府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做出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决定,并且把教育作为今后20年内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普及小学教育已成了迫切的现实问题。我们在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指示,进行教育改革,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时,必然涉及身心发展中遇到各种障碍和残疾的缺陷儿童的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是不是需要提出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的问题?如何走中国式的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的道路?本文想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问题的提出
有残疾的缺陷儿童(盲、聋和聋哑、智力落后、肢体残疾、语言障碍等儿童)的特殊教育是一个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在1951年,新中国建立不久,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就把缺陷儿童的教育从慈善救济性质的社会事业纳入了整个国民教育体系。这个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30多年来,我国的盲聋哑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前的42所学校、2380名学生、360名教工(1948年)发展到1982年的312所盲聋哑学校、33673名学生、9235名教工,不只是数量较快增长,质也有了变化:加强了党的领导,改变了慈善救济的性质,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规定了统一的学校方针、任务,制订了教学计划,编写了教材等。这是新中国成立前的特殊教育所无法比拟的。但是,由于过去人们认识上的错误和工作上的失误,我国教育长期被忽视,特殊教育在被忽视的教育中又是一个薄弱环节。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而且与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适应。我国盲聋哑适龄学生的入学率仅为7%。实际上,盲、聋儿童仅是有残疾的缺陷儿童的一小部分,其他类型缺陷儿童的教育更加薄弱或者是空白的。我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各类儿童有二三百万人。我国缺陷儿童在人口中的比例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平均数大致是相同的。但我国有残疾的缺陷儿童就学的人数与全部人口的比例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不包括中国在内的共有24亿人口的96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特殊学生数为6347900人,约占这些国家总人口数的2.61‰,其中美国特殊学生占总人口的1.7‰,欧洲为4.4‰,日本为1.7‰,亚洲为0.25‰,非洲为0.17‰,阿拉伯国家为0.23‰。而我国盲聋哑学生入学人数仅约占总人口的0.03‰。特殊教育的这种落后状况与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与“三个面向”的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1982年12月,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把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各国的宪法中还是不多见的。作为即将普及的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普及问题也应提到日程上来,要提高人们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使特殊教育在教育事业中有恰当的地位。发展和普及特殊教育将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