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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高等教育评估的网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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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样化的需求,多元主体并存的状态下,我们必须寻找新的管理方式。走向网络治理无疑是一种可取的选择。网络治理模型不是层级的管理结构,而是各评估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相互之间没有等级上的隶属关系,完全根据需要和意愿来进行合作,形成一种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络治理结构。任何两个评估主体或者两个以上的评估主体都可以根据需要,相互合作。这种网络结构不受时空的限制和约束,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评估主体之间就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完成评估。

一、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在网络治理模型中,政府、学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在多元主体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对每个评估主体的职责,以及权利与义务给予规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政府、学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都可以自由行事。这样既能保证他们彼此不越权、不干涉,又能保证他们有充足的自由空间,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高等教育评估推向前进。

法制是现代社会制度构建的根基。对于现代政府制度建设而言,主要是依靠改善和健全政府组织法律规范和各公共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正在“从一个以法律为工具的政府走向以法律为轨道的政府,从一个在法律之上的政府走向在法律统治下的政府。”[1]这种趋势是可喜的,必将引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高等教育评估也不例外,不仅要通过法律来保障高等教育评估的正当性,还应该通过法律来规范各评估主体的职责范围,保证各评估主体能够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

二、灵敏的、随机的反应和合作

在网络治理方式下,每个评估主体之间都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他们可以根据现实的需求和情况,及时地做出评估反应,可以灵活地寻找合作伙伴,对合作伙伴的选择目的性强,针对性强。因为,这是在互愿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松散关系,一旦他们建立起这种伙伴关系,就能高效地开展评估工作,而避免工作中的互相推诿,执行成本高等弊病,这是等级管理方式所不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