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碧水蓝天是民生的最基本公共品
饮用安全的水,呼吸洁净的空气,享受温暖的阳光,沐浴在蓝天白云、青山绿水之中,这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人的最基本的环境权利。人类对环境权利的主张经历了逐步深入的过程,并最终形成了共识。20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针对放射性废物倾倒问题提出环境权利在基本人权中的主张,[3]1969年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创始人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的公共品属性并明确界定政府应承担的责任;1970年“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的《东京宣言》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4]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的基本权利”;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即《地球宪章》。《地球宪章》中明确指出,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从此以后,“优越的生态环境是人类最基本的民生权利”便成为人类的共识。
实际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提到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时,就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5]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为公共产品的良好生态环境包括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安全食品——这些都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和消费品。将生态环境质量纳入基本公共产品范畴,从理论上明确了生态环境的显性价值,提供生态产品成为政府的职责,是公共财政保障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理应成为第一生产者、提供者。“生态产品”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体现了党对人民群众渴望优质生态产品、优良生态环境迫切需求的积极回应,同时也对各级政府加大环保投入、保障基本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