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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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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企业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允许以劳务出资,注册方便,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可以吸引有资金但不想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对缺乏资金,有专业特长的创业者来说,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