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
1.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
志愿服务是指公民个人基于道义、信念、良知、爱心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他人、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一种公益性服务。
2.文化志愿者
文化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艺术中心、剧院、音乐厅等)为广大群众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员。与普通志愿服务不同的是,文化志愿服务强调公益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文化团体志愿者
文化团体志愿者是指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提供无偿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组织。
4.文化志愿服务
文化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从事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二、文化志愿服务的性质
文化志愿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种类型。公共服务的提供包括政府主导供给、市场化供给和志愿性供给三种类型。近年来,人们不断反思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狭窄二元思维——政府与市场,寻求新的协同机制来消减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后果。其中,以志愿组织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成为备受关注的对象。人们发现,非营利组织并不仅是政府与市场二元范畴中的一个补充性配角,实际上,其能够积极参加包括社区建设、地方自治、慈善服务等在内的公共服务提供过程,扮演着开创和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角色。
在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上,政府部门主要依赖政府的命令机制(合法权威),私人部门主要依赖市场的价格机制(交互作用),而第三部门主要依赖社群的网络机制(共同价值观和信仰)。三部门内在特质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公共服务提供上应该具有不同的分工面向,需要构建弹性的合作关系(见表5-1)。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政府都必须处于主动地位。志愿性服务只是帮助人们表达他们的需要,但是并不能取代政府原来的服务角色。公共服务需要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平衡责任的分担,形成互利和互补的网络信任关系,这样,一个公私混合、功能互补的公共服务提供系统才能最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