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文化服务的管理机构
流动文化服务的管理机构应包括组织机构、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
1.组织机构
政府部门可建立相应的流动文化服务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领导机构可以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文广新局。可以由体育局、旅游局、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协调机构
各地文广新局负责本区域内流动文化服务项目的计划、实施、协调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3.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可以由文化馆担任,或成立流动文化服务中心。执行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订全市流动文化服务活动规划以及计划;
②开展本级的流动文化服务;
③负责本区域文化走亲,文化联动,规定最低场次;
④协调、引导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⑤建设流动文化服务网络平台;
⑥建立流动文化服务项目库;
⑦对流动文化服务人员开展培训;
⑧每年度统计本区域内流动文化活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⑨组织优秀流动文化服务团队和个人评定,并开展表彰活动;
⑩对全区域流动文化服务点统一标识;
⑾负责市本级流动文化服务点建设和管理;
⑿负责流动文化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
另外,上一级部门还应指导下一级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二、流动文化服务的管理
1.组织
流动文化服务机构应做好年度活动计划和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场地设置、人员要求、安全及应急预案等。
2.培训
流动文化服务中心应定期开展培训,包括服务基本理念、专业服务知识、相关技能、安全知识等内容培训;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大型流动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前,组织者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