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

附录7-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司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为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规范科学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承担以下任务:

(一)优秀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征集、建设与使用;

(二)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服务;

(三)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实施、规范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建立文化部统筹协调,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文件要求,放开准入条件,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资源建设、服务应用为重点,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设备升级和机制创新,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