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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广场文化活动服务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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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的问题会日益突出。公共部门在面对复杂的利益纠纷时,必须容纳和消解社会矛盾,变“堵”为“疏”,如,应将广场舞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之中,为“老有所乐”提供载体,实现多元利益的有机协调。作为转变公共服务理念、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样本,将广场文化活动纳入制度设计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轨道,尊重与回应了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广场文化活动主要存在政府管理缺位问题,特别是缺少相关的制度设计,仅仅靠广场规约难以有效达到群众自治的效果。

一、以广场舞为代表的广场文化活动制度探索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明确提出“引导广场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2015年8月26日,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

从地方层面上来看,作为制度设计的有益探索,浙江省绍兴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广场舞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于2014年7月15日起试行。这是国内较早由政府做出的广场舞管理规定。该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属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社区和公园等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的三级联动机制。各地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内广场舞管理实施细则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执行实施意见;公安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做好违法广场舞活动的查处和执法工作;环保部门依法建立广场舞音响噪声监测技术标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巡查监测和执法工作;规划部门做好广场舞场地的汇总划定工作;文明办和文化、体育部门积极开展广场舞比赛、广场舞优秀团队评比等活动。意见要求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采用疏堵结合、法理兼顾原则,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广场舞活动的场地与时间,在划定的广场舞场地内设置相关公示牌。规划部门从全局角度考虑场地之间的联系,就近合并,适当减少广场舞场地,提高公共空间利用率。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意见也对广场舞的声音明确了限制:以居住、文教为主的区域为一类区域,音量应控制在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为二类区域,音量控制在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确保不影响市民正常休息。此外,绍兴市还将设立广场舞违规活动及冲突举报平台,公安、环保部门需第一时间联合开展执法,并加强针对广场舞活动的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