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及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条文表2中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形成控制指标的相关指标,是在广泛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和地方标准,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并进行具体计算后确定的。
条文表2中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藏书量指标(0.6~1.5册/人)、千人拥有阅览座位数指标(0.3~2.0座/千人),计算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依据藏书量和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大型馆350~300册/m2,中型馆280册/m2,小型馆250册/m2),计算藏书区使用面积;依据阅览座位数量和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指标(3 m2/座),计算借阅区使用面积;依据藏书区、借阅区使用面积及其所占比例(55%~65%)、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
截至2005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3册。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人均0.1~3.4册。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6册。现行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标准中规定的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数量是1.3册。截至2005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阅览座位总数48万个,平均每千人0.3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差距较大,最高达到每千人2座。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标准确定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为0.6~1.5册;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位数指标为0.3~2.0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