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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希腊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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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他们不像我们一样分析道德事实,以发现它们所依据的原则,而是直接探讨至善的性质。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头讲道:“每门艺术和每门科学,同样,每个行动和决心,都可以说以某种善为目的。因此善被定义为事物的目的。但显然这些目的是不同的,它们有时是活动,有时则是多于活动的结果。正像目的高于行动一样,活动的结果也自然优于活动。我们有各种各样的艺术和科学,它们的目的也是个个不同的。例如,医学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只,家事经济的目的是财富。”

“那么,它们各自的善是什么呢?大致就是这样一个东西:我们因为它的缘故才去做所有其他的事情。这个东西在医学中是健康,在战略学中是胜利,在家庭建筑中是一栋房屋,等等。对于每个行动和决心来说,它是目的,因为正是由于它的缘故,我们才去做其他的一切。那么,如果有一个所有行动的确实的目的,它将是那个实际可行的善,如果有几个这样的目的,它们将是这些可实行的善。……我们看到目的是不止一个的,其中有一些,像财富、长笛和器械,我们一般都把它们作为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它们显然不是最后的目的。但是,至善却很明显是最后的东西。因此,如果只有一个最高目的,这个目的就是我们寻求的对象,如果目的不止一个,那就要寻求它们之中最高的目的了。我们说,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寻求的目的,要比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东西的手段而被寻求的目的更高,我们说,那从不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东西的手段而被欲望的目的,要比那既作为手段又为了自身而被欲望的目的更高;我们说,如果一个东西总是由于自身的缘故被欲望,而从不作为达到其他东西的一种手段被欲望,那么,这个东西是绝对地最高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