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以一种多少修饰了的形式接受了边沁的观点。[35]正当的行为与它们所促进的幸福相称,不正当的行为与它们所产生的不幸相称。幸福意味着快乐和没有痛苦,不幸意味着痛苦和缺乏快乐。[36]但是,快乐有性质的不同,某些性质的快乐,比起另一些性质的快乐来更使人向往,更具有价值。在两种快乐之中,如果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所有或几乎所有的人都感到其中一种快乐更为可喜的话(这里不是指出于道德义务感的那种更喜欢),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可欲的快乐。毫无疑问,那些了解所有快乐的人更喜欢由较高官能活动而产生的快乐,没有一个理智的人会同意做一个傻瓜,没有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会愿意当一个笨伯,没有一个有感情有良心的人会甘心自私和卑鄙,即使他们被劝告说,傻瓜、笨伯和恶棍会从自己的命运中得到更大的满足。“做人而不满足要比做猪而满足更好,做苏格拉底而不满足要比做傻瓜而满足更好。傻瓜或猪若是有不同的想法,那是因为他(它)们只知道这个问题有关他(它)们自己的一面,而人和苏格拉底则了解问题的两个方面。”[37]
但是,道德的标准并不是行为者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整体的最大幸福。[38]“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像一个超脱的仁爱的观众一样严格地不偏不倚。从拿撒勒的耶稣的金规中,我们读到了功利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像你热爱自己那样去热爱别人,构成完善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39]能够完全地放弃自己的一份幸福或幸福机会的人是高尚的,但是归根结底,自我牺牲必须是有目的的,而不是为牺牲而牺牲。不能增加或倾向于增加幸福总量的牺牲是无益的。[40]
但是为什么我要把“整体的最大幸福”而不是我个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的标准呢?穆勒在这一点上多少是含糊不清的。每个人都要求他自己的幸福,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来说都是好的,因此,一般幸福对这个集体中的所有人来说也是好的。[41]这里的论据看来是:每个人都要求他自己的幸福。每个人(每个特定的个人)的幸福对每个人(这个特定的个人)来说都是好的,那么每个人(这里指所有的人,全体)的幸福对每个人(这里指的是每个特定的个人)来说也都是好的。[42]在另一个地方给出的一个较为使人满意的回答是,我具有一种希望人类幸福的感情,“一种对别人的痛苦和快乐的重视”,“这个坚实的基础在于人类的社会感情,在于与自己的同胞相一致的愿望,这种感情或愿望已经是人类本性中一个强有力的本原,是那些甚至无须反复教诲,而仅仅由于文明发展的影响自然会日趋强大的本原中的幸运的一个”。[43]也就是说,我要求别人也幸福,是因为我有社会的感情或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