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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媒体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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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是一个复杂多意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这不是严格的科学术语,而是一种时髦的行话,体现了人们对“新”的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崇拜”;或者强调新媒体开放和动态的特性,新媒介技术本身处于不断变化的流动状态,几乎不会受到约束。新媒体借助互联网、无线通信、卫星发射、宽带、数字电视等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3G、4G技术和数流媒体的广泛应用,数字家庭娱乐、信息产品的不断涌现、三网汇流合一等,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传媒经济热点和新的传媒文化趋势,并与传统媒体交融形成新的整合传播特点。由于新媒体传播技术的独特性及其快速发展,新媒体批评面临着伦理与法治缺失等极为迫切的问题。

一、新媒体的含义

新媒体概念的提出可追溯到40年前。1967年,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同时也是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P.戈尔德马费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第一次提出了“新媒体”一词。1970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罗斯托在向尼克松总统提交的报告书中也多处使用新媒体一词。由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流行,不久就扩展到全世界。[1]

目前,“新媒体”的基本含义主要是指在数字化信息时代,利用计算机处理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无线技术、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手段,通过手机、电脑、数字化电视等终端工具,向受众提供讯息和娱乐的一种新型的传播模式和媒体形式。[2]而随着新技术的进步与推广,新媒体呈现的具体形式愈加多样化,对新媒体的定义也有了更加具体的说法,即新媒体是指突破传统报刊、电视等传媒方式,以网站、搜索引擎、虚拟社区、RSS、即时通讯,特别是以博客、微博为代表的新型传播工具所形成的传媒形态,从本质上讲,新媒体是数字技术在信息传播媒体中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传播模式或形态。因此,新媒体具有数字化、互动性、超文本、虚拟性、网络化等诸多新的特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