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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下的群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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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是群众文化的基本功能,群众文化事业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原则,即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都是群众文化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共文化服务是群众文化的基本功能

(一)群众文化和公共文化

群众文化和公共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群众文化是与专业文化、市场文化等相对应的概念,是建立在不同文化活动的主体和目的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即人民群众以自身为活动主体,以满足自身文化需求为目的,自我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专业文化的主体是专业文化工作者,其目的是为满足受体的文化需求;市场文化的主体是文化产业,其目的是满足文化市场的需求。

公共文化,其“文化”的界定与群众文化中的“文化”不完全相同,群众文化中的“文化”以文学艺术为主要内容;公共文化中的“文化”所包含的范围较广,包括艺术、娱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物博物、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具有“共有的、公用的、共同的”含义,也常用来代表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或“公共性”)的概念,是指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体概念。在清晰的产权制度下,从“私人领域”之中区分出“公共领域”,从而诞生了公共领域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1]。

群众文化属于公共文化范畴。群众文化具有突出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同时也就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和服务性。群众文化是人民群众拥有和享受的精神文化,群众文化供给、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群众;群众是群众文化的主体,人民群众不仅是群众文化的享有者,更是群众文化的创造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承担着发展文化馆事业和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责任。从这一角度来说,群众文化属于公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