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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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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

1.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主张彻底的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因为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都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进或落后,都应当一律平等。民族平等的内容包括: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国内民族一律平等,而且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都应当平等。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一方面,禁止任何民族享有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其实现。第三,无产阶级平等的根本内容是消灭阶级,实现社会主义。剥削阶级消灭了,才能消灭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第四,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原先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要采取各种措施,照顾、帮助直至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去保证和实现少数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我国是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彻底实现民族平等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后来少数民族地区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和封建地主制度,使各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例如,规定少数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汉族人民一起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少数民族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的名额,一般都超过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都有适当规定,保证少数民族以平等地位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党和国家积极帮助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能够对本民族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各民族公民可以依法拥有、处理自己的财产,从事经济活动,进行文化艺术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经济和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大力的帮助,促进其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落后状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彻底改变,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没有自己的工人阶级的少数民族,很难享有自主地发展自己的工业、交通事业的权利,缺少自己的知识分子的少数民族,就不能充分享有出版自由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只有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相对的落后状态逐步改变,才能实现各民族从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