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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人鉴赏品评格律诗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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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格律诗兴起以后,历代诗话类著作、诗歌理论批评著作对格律诗的讨论也随之兴盛,对于格律诗的体制、创作、风格等各方面问题都有深入的探讨。在品评鉴赏格律诗时,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

1.协律论

格律诗在格律方面要求比较严格,很多评论家都强调格律的重要性。在近体诗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就不断地追求着音律之美。较早提出这方面意见的是南朝沈约的“四声八病”说,指出“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对诗歌声律样式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而在律诗定型以后,对声律的要求就更为严格。明代王世贞《艺苑卮言》说:“律如音律、法律,天下无严于是者。”清代钱良择《唐音审体》则说:“律者,六律也。谓其声之协律也,如用兵之纪律、用刑之法律,严不可犯也。”再如清代宋俊《柳亭诗话》所云:“律之为用,见之于乐、与兵、与刑,而诗亦遵之。一字弗当,一音弗当,与破律、失律、背律等。”由于律诗格律的严格性,写作起来就有很大的难度。胡应麟在《诗薮》中说得非常清楚:“近体之难,莫难于七言律。五十六字之中,意若贯珠,言如合璧。其贯珠也,如夜光走盘,而不失回旋曲折之妙;其合璧也,如玉匣有盖,而绝无参差扭捏之痕。”刘熙载《艺概·诗概》中语:“律体可喻以僧家之律:狂禅破律,所宜深戒;小禅缚律,亦无取焉。”律诗就是这样一种戴着镣铐跳舞的诗体,诗人们在严格的格律中施展自己的才性,写出了如此众多的经典之作,充分体现了古代诗人的创造性。

2.对偶论

对偶是格律诗必要的修辞手法。所谓对偶,既有意义上的词性相对,也有声律的平仄相对。早在《文心雕龙·丽辞》中就已开始探讨对偶的优劣:“丽辞之体,凡有四对:言对为易,事对为难;反对为优,正对为劣。言对者,对比空辞者也,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虽然这里的对偶并非专指诗歌而言,但指出了对偶的一些基本法则,因此后来诗家多以此来品评诗歌的优劣。格律诗中对偶之法的成熟,大约是在初唐律诗形成之际,以上官仪提出六对为标志:“一曰正名对,天地日月是也;二曰同类对,花叶草芽是也;三曰连珠对,萧萧赫赫是也;四曰双声对,黄槐绿柳是也;五曰叠韵对,彷徨放旷是也;六曰双拟对,春树秋池是也。”(见《诗人玉屑》)此后对偶的研究日渐繁复,如空海《文镜秘府论》结合元競《诗髓脑》六种对、皎然《诗式》八种对及崔氏《唐朝新定诗格》三种对,将所有对偶形式合为二十九种。可见当时对诗歌对偶的重视与研究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