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前的所谓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人们并不是笼统的一概反对,人们最为反感的是权钱交易的腐败和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高收入,对于依靠自身努力和禀赋而获得的高收入,人们往往是可以理解和认可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点,放在消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上,而并不是要削弱甚至放弃效率原则。把收入差距过大的罪责记在效率原则的账上是不对的,效率与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与收入分配不公,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现在要集中力量解决腐败和行政性垄断,因为它们对社会公平原则的破坏力是最大的。可以说,腐败和行政性垄断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最主要原因和社会经济基础。不消除腐败和行政性垄断,就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当然,对于因为自身努力和禀赋所形成的高收入,我们也要从人权原则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应有的调节。但这种调节并不是要否定效率原则,尤其是我们不能将这种收入差距简单地归结为不公平。如上所述,公平在初次分配过程和再分配过程的含义是不同的。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实现了贡献与收益的相对称,就是公平;在再分配过程中,如果有效调节了过高的收入,把收入差距调控在应有的范围,就是公平。当然,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如果高收入者将自己的收入更多地用于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那就更有利于实现道德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但高收入者如果没有将自己更多的收入用于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我们也不能将此称为不公平,因为第三次收入分配活动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道义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公平的含义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过程的各个环节上有不同的含义,因而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乱用公平这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