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洛伊尔)
在《绪言》中介绍了由我们观察所得的结论,我认为我能大体上支持这些结论。但是《绪言》是如此的简洁,大部分只能对我们的观点提供一些线索。因此,病史提出的证据支持了我们的结论,使我们能较详细地加以陈述。当然,即使如此,我们针对的无疑是癔症的整个领域。但我们可能对这些观点给予某种程度的更准确和更清楚的说明(毫无疑问,是增加某些保留的内容)。而这在《绪言》中,这些观点引证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足够的突出。
接下来我们几乎不会提到大脑及任何分子方面的问题。心理过程将用心理学的语言来论述。事实上,它不可能是别的。如果我们把“观念”代之以“皮质兴奋”,则后一个术语对我们来说,它具有的意义就像我们以此为借口认出一个老朋友,和缄默地恢复使用“观念”一样。因为观念是我们经验中恒定的东西,对我们来说,熟悉它的所有含义;而“皮质兴奋”则相反,倒是一种假设性质的东西,我们希望能在将来证实它。用一个术语来代替另一个术语,这似乎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讨厌事情。因此,如果我几乎只用心理学术语的话,我甚或可能被谅解。
另外有一点,我必须预先请求读者的恩准。当一门科学快速发展时,由个别人最初表述的各种思想很快成为共同的财产。因此,试图在癔症及其心理基础上提出其观点的人中,谁也不能避免重复其他人的大量思想,这是经历着从个人财产到共同的拥有。几乎不大可能肯定,谁是第一个表达这样的思想,在考虑已被他人提及的、属于某一个人拥有的成果方面,这总是一桩危险的事。因此,如果在讨论中发现有少数引用的东西;如果我自己的和其他的出处之间无明显的区别的话,我希望能得到谅解,下面的内容将几乎不会发现有什么创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