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有普遍有效性的发现。的确,在第三章中我们所举出的例子中,有一些梦毫无伪装地表示一种愿望满足。但在那些愿望满足不易认出的梦例中(即已伪装了的)则一定存在着一种提防这种愿望表达出来的意向。而且,由于这种提防,除非以伪装的形式,否则愿望便不能加以表达。我试图在社会生活中寻找一个与这种心灵深处的事件相对应的情况。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到哪儿去寻找这类似的伪装呢?只有当两人彼此有关系时,其中一人有一定权力,而第二个人又非得依靠这种权力时,这种情况的第二个人就可能伪装他的实际行为,或我们可以说,将做一些掩饰。我每天所表现出来的礼貌谦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类伪装的一种。当我向我的读者解释我的梦时,我也不得不做类似的伪装。诗人抱怨这种伪装的必要性:
能贯通的最高真理,却不能对学生直说出来。
那些要写一些令当局不愿看到的事实真相的政论作家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如果他们不做一些掩饰,那么当局就会压制他的言论,如果他是口头发表则事后要受到制裁,如果是以印刷形式则不等它出版就被封杀掉。作家必须警惕这种稽查(censorship)。因此他必须语调温和,所表达的手法也必须经过一番改装。他发现不得不根据稽查作用的宽严、敏感程度来约束自己进攻的方式,有时用暗喻而不用直接推论,有时还必须采取故作天真的姿态,以避免制裁。例如,他可以以两个中国满清官员在争辩的形式暗指本国两位官员的争辩,而明眼人一读就会心领神会。稽查作用越严厉,其伪装手段就越应广泛,而让读者体会真意的手段也就越要高明。
稽查现象和梦的伪装在细节上相同这一事实向我们证明,它们是受相同因素决定的。我们可以因此假定,个体的梦都是由两种精神力量的作用而赋予它们的形式(这两种精神力量我们也可以描述为流或系统)。其中之一构成梦所表达出来的愿望,而另一种力量对梦愿望施行稽查,而正是这种稽查的使用迫使梦在表达愿望时采用伪装的形式,仍有待于追问的是行使这种稽查作用的第二种力量的性质如何。我们还记得,在对梦做分析之前,潜隐的梦念是不被意识到的,而梦所显示的内容是有意识的、被记忆的,因此,如果假定第二因素所享有的特权是允许思想进入意识之中,这似乎是合理的。看来,不通过第二种因素,什么东西也不可能从第一个系统进入到意识中去。而第二个因素又行使自己的权利,把寻求进入意识的思想改变为它认为合适的形式。这样,我们对意识的“实质”也就取得了明确的概念:我们把事物变成意识的过程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它有别于、并独立于形成表象或观念;我们把意识看作一种感观,它感知来自别处的资料。可以看出,这些也是心理病理学所不能缺少的基本假定,对此,我们将于下文详加考察。(见第七章,尤其是第六节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