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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释梦(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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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看出,西尔伯勒现象构成了清醒思想影响梦的建构的第二个方面,虽然与我们称之为“润饰作用”的第一个方面相比,它的出现不那么规则,其意义亦不那么重要。现已证明,白天的注意活动部分地在睡眠状态中持续着,并指向于梦,对梦实行监督和批评,并能阻断梦的进行。看来有必要在精神动因中分辨出一种力量,它促使稽查员保持觉醒。关于稽查员,我们已认为,它对梦所采取的形式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西尔伯勒对此做出的贡献是观察到,在某些情况下,自我观察在其中起着作用并影响到梦的内容。这种自我观察动因也许在哲学家的心灵中尤为突出,它与精神的内部知觉、被监视妄想良心以及梦的稽查员等之间的关系,更适合于在别处加以讨论。

现在我将尝试对上面关于梦的工作的长篇论述做一总结。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在建构梦的过程中,我们的心灵是毫无保留地动用了其全部官能还是仅有限地用其某一部分的官能。我们的研究结果完全否定了这种提问方式,因为这一问题不适合所研究的事实。如果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就它本身的意义又做出回答,那么我们只能肯定两种方式都是对的,虽然两种方式看起来相互对立,在梦的建构过程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精神活动,即产生梦念的精神活动和将梦念转换为显梦的精神活动。梦念完全是合理的,其建构使用于我们能够使用的所有精神能量。它们处于潜意识思维过程一我们的意识的思维正是通过某种变化产生于其中。不管梦念可能会含有多少有趣而令人不解的问题,这些问题总的来说都与梦没有什么特别的关系,而且不需要在有关梦的问题中加以解决。从另一方面讲,梦的建构过程中的第二种精神功能,即将潜意识思想转换为显梦的活动,是梦生活所独有的特性。梦的工作与我们的清醒思维之间的分歧远比我们所想象得要大,即使对梦的形成中的精神功能做最低估价亦如此。与清醒的思维相比,梦的工作并不只是更粗心、更不合理、更健忘、更不完善,它们在性质上根本就完全不同并因而不可比。它并不做任何形式的思考、计算或判断,它只是给事物以新的形式。对于它要达到其结果必须满足的各种条件,我们已给出充分的说明。它的结果就是梦,首先必须逃脱稽查作用,还要利用各种精神强度的移置作用,达到了对所有精神价值加以转换的程度。梦念必须完全地或主要地以作为视听记忆痕迹的材料加以再现,这就要求梦的工作在进行新的置换时做出具有表现力的考虑。夜间也许需要产生比梦念所能提供的更大的强度,对梦念各成分广泛的凝缩作用正服务于这一目的。我们无需注意梦念的逻辑关系,这些关系最终以梦的某些形式特征而得到伪装的表现。与其观念内容相比,梦念中的情感较少变化。这种情感往往都是被控制着的,而当它们得到表现时,就与其原属的观念相分离,并与性质类似的情感结合起来。梦的工作只有一个其活动不甚规则的部分,即以半清醒的思维对材料加以修正,才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他一些作者试图用于梦的建构的全部活动的观点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