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们只限于讨论我们自己的心理学理论。现在,我们应对支配现代心理学的其他理论观点及其与我们的假设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按照李普斯(1897)的激进说法,心理学中的潜意识问题,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学术问题,而是心理学能否存在的一个问题。如果心理学只是通过文字解释将“精神的”视为“意识的”,并认为“潜意识精神过程”是明显的胡说,以这种方式来处理潜意识问题,那么我们便无法就医生对变态心理状态的观察结果做出任何心理学评估。对医生和哲学家而言,只有当他们都认识到,“潜意识精神过程”一语是“对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的适当而合理的表达”时,他们才能获得一致。如果有人确信“意识是精神事件不可缺少的特征”,那么医生只能耸耸肩,而且,如果他仍然对哲学家的话怀有敬意,那么他只能认为,他们谈论的不是一码事或从事的不是同一个学科。因为,哪怕对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只做一次观察,或者只对一个梦做一次分析,都会赋予他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哪怕是最复杂、最理性的思想过程,都可以在不引起主体意识的情况下发生,而这些思想过程无疑都是精神过程。当然,如果这些潜意识过程不对意识产生某种效应,那么医生也就无从探知这些潜意识过程,因为只有意识才能进行沟通和观察。但是,这些意识的效应可以表现出与潜意识完全不同的精神特征,所以内部知觉不可能将二者视为相互的替代。因此,医生必然觉得有权利通过意识的效应推论出潜意识精神过程,因而认识到,意识效果只是潜意识过程的一种间接精神结果,而且,后者不仅没有变成意识,还可以在不被意识觉察的情况下存在和活动。
必要的是不可过度地估计意识的性质,认为在形成来源于精神的正确观点之前都是有意识的。按李普斯的说法[1897,第146页以下],潜意识必须被看成是精神生活的一般基础。潜意识是一个巨大的领域,意识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任何意识事件都经历过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却可以保持在潜意识阶段,但却拥有精神过程的全部价值。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对于它的内在本质,就像对于外部现实一样,我们尚知之不多,而且,就像我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把握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很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