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有两种情形,即使外行也会意识到,这种与意向有关的遗忘不能被看作一种不能复原的基本现象,他会发现,这种遗忘有意识不到的动机的存在。这两种情况就是恋爱关系和军队纪律。如果一个恋人没有去赴一个约会,他向他的太太道歉说他完全忘掉这件事情,这根本不能得到太太的原谅,她往往会这样针锋相对:“一年以前你怎么没有忘记过,很明显你已经不在乎我了。”即使他用上述的心理方式对此加以解释,或说自己由于繁杂的工作把这件事给忘掉了,其结果也往往是这样的,这个太太以不亚于精神分析医生的敏锐的洞察力反驳:“奇怪的是,这些繁杂的工作在过去怎么没有出现!”当然,这个太太也不能完全否定对方遗忘的可能性,问题是,无论是有意的推托,还是无意的遗忘,其结论都是一样的,即他对这个约会不太情愿,这个解释不无道理。
同样,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下,由于遗忘而没有执行部队的有关命令和有意地忽视这些规章,二者之间似乎区别不大,这和上述恋爱情况的表现一致。一个士兵是不能够忘记部队有关自己行动的命令的,如果他确实忘掉了,尽管他知道这些命令,这是因为,促使他执行命令的动机被另一个与之相反的反动机所阻止。一个要服一年兵役的新兵,如果在长官面前忘记擦亮自己制服上的纽扣,他注定是要受惩罚的,这种惩罚比起他因为在长官的面前说他不执行命令的原因是“我讨厌这种无休止的训练”要小得多。为了逃避惩罚,或者也可以说出于经济的原因,他将遗忘作为借口,或将此作为一种妥协的方式。
对女人的爱恋和对军队的服务,都要求我们不要忘掉与此有关的每一件事情。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暗示了这样的观念,重要事件的遗忘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个被遗忘的重要事情而言,实际上并没有将它作为重要的事情看待,或否定其重要性。如果我们用心理的方式对此加以分析,就会发现我们不能拒绝这样的解释。没有人会忘记对他来说极为重要的事情,如果他心理正常的话。我们的研究仅仅是那些或多或少引人注意的意向的遗忘,我们并非认为所有的意向都没有意义;否则,意向就没有产生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