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前面个别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心理机能的某些缺失——我们后面将对这些共同特点进行讨论——以及某些明显的非存心的操作,如果用精神分析的方式对此加以研究,就会发现,这些缺失和操作都有其确切的动机,或者说是由人们意识不到的动机所决定的。
如果你要将某种行为归于这些类别,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它不能超出我们的判断范围,其表现出的特点必须在“正常的界限之内”。
2.它必须是一种持续时间很短的暂时性混乱。在此以前,我们的同一种心理机能必须是很准确的,或者说,我们在所有情况下都坚信我们能够很准确地完成它。如果他人对我们的这一行为予以纠正,我们必须立刻认识到其纠正的正确性和自己的这一心理过程的错误。
3.如果我们完全知觉到了这种失误,我们自己却认识不到这种行为的动机所在,我们一定会将它解释为一种“粗心”,或将它作为一种“偶然”。
属于这一类的行为包括:遗忘(Vergessen),自己明确意识到的失误(Versprechen)、读误(Verlesen)、笔误(Verschreiben)、闪失行为(vergreifen)和所谓的偶然行为。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词有一个共同之处,它们都有一个德文的前缀“ver—”。
我们对用这种方式定义的这些心理过程的解释引起了我们对一系列的使我们极感兴趣的问题的观察。
一
如果我们否定这样的观点:部分心理机能是不能被人们的意识所解释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心理生活中的决定论的范围做出评价,无论在这一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这种决定论的影响比我们想象的要深远得多。1900年我看到文学史学家梅尔在《维也纳日报》的文章,他列举事例说明自己的观点:人们不可能存心和随意地生成一些无意义的言语或举动。我早就发现,在要人们做出自由选择的时候,一个人不可能毫无原因地生成一个数字或名字,对这种明显的存心生成的数字的研究——一个人在开玩笑的时候说出的一个数字,或在做高智力活动时生成的一个数字——表明:这些数字的出现也是由人们实际认为似乎是不可能的方式所决定。我将简单地讨论一下人们对名字的随意选择的例子,然后仔细地分析一个“不加思索地甩出”一个数字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