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这个纲要性的讨论,下述实例将会使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研究方向。我们假设,这里有一种想侮辱某个人的冲动;但它却遭到了礼貌或审美文化的强烈反对,以至于这种侮辱无法产生,譬如,如果由于情感状态抑或情绪的某种改变,侮辱能够脱口而出,那么,这种由侮辱性目的而引起的突破就会使人感到很不愉快。于是,这种侮辱就等于没有发生。不过,我们现在也可以假定这里还存在着这种可能性:我们能从为了侮辱而使用的语言和思想材料中产生出很好的诙谐——亦即快乐可以从未受到同一压制的阻碍的其他根源中解放出来。但是,快乐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此刻仍不会出现,除非这种侮辱得到允许可以产生;一旦这种侮辱得以产生,它就与快乐的重新释放融为一体了。倾向性诙谐的经验表明,在这些情况下,被压抑的目的在诙谐乐趣的帮助下就能得到足够的力量来克服抑制,否则这种抑制就会变得更加强大。之所以会有侮辱,是因为只有这样,诙谐才能产生。但如此得到的乐趣并不单单是由诙谐所产生的:这种乐趣无比强大。实际上,它比由诙谐引起的快乐要大得多,所以我们不得不认为,这个迄今为止被压制着的目的已经成功地冲破了一切禁忌,或许丝毫未损。正是在此情况下,倾向性诙谐最能使人们捧腹大笑。
研究人们发笑的种种决定性因素,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诙谐以及受压制时所发生的情况。[参见第145页以下]但即使现在,我们也可以看出,倾向性诙谐是这种“辅助原则”的一种特例,产生乐趣的某种可能性总是在另一种乐趣的可能性受到妨碍时意外产生的,以致它使后者本身不能单独产生任何乐趣,其结果是这种乐趣的产生比意外产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可以说,它的作用犹如一种“激励的额外津贴”(incentive bonus),用少量乐趣的帮助,即可得到大量的而且是几乎不能企及的乐趣。我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一原则是与适用于心理生活中许多大相径庭的活动领域中的那种安排相关联的,同时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种有助于释放大量快乐的快乐称为“前期快乐”(fore—pleasure),也可以把这种原则称为“前期快乐原则”(fore—pleasure princi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