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说,造梦的工作的成就可如下述。在白天建立起来的而且尚未完全解决的——“日间残余”——一条思想链,通常是非常复杂的,在晚上继续保留着它所要求的那份能量——那种“兴趣”——并且威胁着要干扰睡眠。这种“日间残余”通过梦的工作转变成梦而且对睡眠并无妨害。为了给梦的工作提供一个支撑点,“日间残余”必须能建构起一种愿望——这不是一个很难实现的条件。从梦念中产生的愿望先形成梦的最初阶段,而后形成梦的核心。从分析中获得的经验——不是指梦的理论——告诉我们,在儿童醒觉生活中留存的任何愿望都足以使他做梦,这种梦的出现是有联系而又精巧的,但通常很短暂,而且易于被视为一种“愿望的满足”。在成人中,一般地说梦是有制约条件的,创造了的梦的愿望将是一种不能与意识思维(conscious thinking)——一种被压抑的愿望——相容的愿望,或者至少可能具有意识所不知道的强化作用。如果不假设存在着在上述意义上进行解释的潜意识,我就无法进一步提出梦的理论,或者解释在梦的分析中遇到的材料。这种潜意识愿望对梦念的有意识的理性材料发生作用就产生了梦。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可以说梦被拖进潜意识中,或者更确切地说,犹如在潜意识思维过程的水平上得到了一次加工,并具有该水平的特点。到目前为止,只有从“梦的工作”的结果中,我们才在事实上熟悉了潜意识思维的特点,以及它和能够成为有意识的思维——即“前意识”思维——的差异。
一种崭新而复杂,且与我们的思维习惯相反的理论,是绝不可能从简洁的表述中明确获得的。因此,在这些论述中我的整个目的只能是把注意力转向更全面地描绘我在《释梦》中提出的潜意识问题,以及注意李普斯的著作,这些在我看来似乎是最重要的。我发现,任何一位受过良好的正统哲学教育的人,或者一位长期从某种所谓哲学体系中阐发其意见的人,将反对在李普斯和我所使用这一术语意义上的“潜意识心理”的假设,而宁愿根据一种心理的定义来证明它的不可能性。不过定义是一种习俗问题,而且是可以改变的。我经常发现那些认为潜意识是荒唐可笑和不可能存在的人,并没有从这些根源中形成他们的印象,这些根源至少使我认识到潜意识存在的必要性。这些潜意识的反对者们并没有目睹过催眠后暗示的作用,而当我向他们讲述了我对无催眠的神经症者的分析案例时,他们感到极大的惊奇。他们从未认识到这种观念,即潜意识是我们确实不知道的一种东西,但也是我们乐意做出推论的东西。他们把潜意识理解为能够成为有意识的,不过当时并没有被意识到的,它并没有居于“注意的焦点”(the focal point of attention),他们也没有尝试通过分析自己做的梦来使自己承认在自己的心灵中存在着诸如此类的潜意识思想。而当我力图对他们如法实施时,他们只能惊讶而混乱地觉察到他们自己的联想。我还形成了一种印象,基本的情绪抵抗阻碍着人们承认“潜意识”,这些抵抗所依据的事实是,谁也不想知道他的潜意识,最便利的计划不过是全然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