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催眠关系——如果这一表述是许可的话——是具有两个成员的群体形式。把催眠与一种群体形式相比较并不是一个好对象,因为它与一种群体形式是等同的,这样说确实是真的。从该群体的复杂构造当中,它为我们分离出一种因素——个人对领袖的行为。催眠通过它的数量限制与群体形式区分开来,正像它通过缺乏直接的性倾向而与爱本身区分开来一样。在这方面,它处于群体形式和爱这二者的中间地位。
正是那些其目的被抑制的性冲动才在人们之间取得如此持久的联系,看到这一点是有趣的。但这从如下事实中容易得到理解:它们不能得到完全的满足,而其目的未被抑制的性冲动,则通过能量的释放——每当性目的被达到时——而受到格外的降低。当性感的爱被满足时,其命运是消失。因为对这种爱来说,要能持续存在,它必须从一开始就与纯粹情感的成分——即与其目的受抑制的情感成分——相混合,或者它本身必须经历这样转变。
要不是催眠本身显示出理性解释还不能令人满意的某些特征,那么它就会为我们直接解决群体的力比多成分之谜了。迄今为止我们把催眠解释为排除了直接性倾向的一种爱的状态。在催眠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我们必须承认是未得到解释的神秘的东西。它包含着麻痹的额外因素,这种因素源自某个强者和某个无力无助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提供向动物中出现的惊恐性催眠的转变。它得以产生的方式及其与睡眠的关系尚不清楚。某人服从于催眠的令人困惑的方面,而其他人又完全抵抗催眠,这使人注意到仍然未知的某种因素,这种因素在催眠中得到了实现,也许只是使得催眠显示的纯粹力比多倾向成为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其他方面出现完全暗示性的顺从,被催眠者的道德良心也可能显示出抵抗。但这可以归咎于如下事实:在通常实施的催眠中,可能仍然保留着某种认识:所发生的东西仅仅是一种游戏,是对生活更为重要的另一情境非真实的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