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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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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想解决社会问题,首先当研究的,就是世界上的财物,哪一种应当归诸社会公有,哪一种应当归诸个人私有,先把这一层研究清楚了,然后才有办法。兹将我所研究者分述如下:

第一项,地球的生产力:地球上未有人类,先有禽兽。禽兽渴则饮水,饥则食果实,那个时候地球上的天然物,是禽兽公有的,即可以说那个时候的地球,是禽兽公有物。随后人类出来,把禽兽打败了,也如禽兽一般,渴饮饥食,地球上的天然物,归人类所有。我们可以说那个时候的地球,是人类公有物,任何人都有享受地球上天然物的权利。后来人类繁兴,地球上的天然物不够用,才兴耕稼,把地球内部蕴藏的生产力,设法取出来,以供衣食之用。于是大家占据地球上面一段,作为私有物,就有所谓地主了。地主占据之方法有二,最初是用强力占据,后来才用金钱买卖。无论哪一种都是把地球的生产力攘为私有,我们须知这地球的生产力,是人类的公有物,不唯不该用强力占据,并且不该用金钱买卖,不唯资本家不该占有,就是劳动家也不该占有。为什么劳动家不该占有呢?例如我们请人种树,每日给以工资口食费一元,这一元算是劳力的报酬,所种之树,经过若干年,出售与人,得十元百元或千元,我们所售者,是地球内部的生产力,不是种树人的劳力,因为他的劳力,是业已报酬了的。当初种树的工人,即无分取树价之权。地球是人类公有物,此种生产力,即该人类平摊,故我主张的第一项,即是地球生产力,应该归诸社会公有。

第二项,机器的生产力:最初人民做工,全靠手足之力,后来机器发明,它那生产力就大得了不得。我们川省轿夫担夫的工价,大约每日一元,如用手工制出之货,每日至多不过获利一元,这一元算是劳力的报酬,如改用机器,一人之力,可抵十人百人千人之力,所获之利,十元百元或千元不等。这多得的九元,或九十九元,或九百九十九元,是机器生产力的效果,不是劳力的效果,也应该人类公有,不该私人占有。就说工人劳苦功高,有了机器,莫得劳力,它的生产力不能出现,我们对于工人,加倍酬报,每人每日给以两三元,或四五元罢了,所余的五元,或九十五元,或九百九十五元,也应该人类平摊。被资本家夺去,固是不平之事,全归工人享用,也是不平之事。因为发明家发明机器,是替人类发明的,不是替哪个私人发明的。犹之前辈祖人遗留的产业一般,后世子孙,各有一份,我们对发明家,予以重大的报酬,他那机器,就成为人类公有物。现在通行的机器,发明家早将发明权抛弃了,成了无主之物,他的生产力,即该全人类公共享受。故我主张的第二项,即是机器生产力,应该归诸社会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