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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梦的过程的心理学[2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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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其理论价值而言,我认为梦的研究增加了我们的心理学知识,并有助于我们对精神神经症的理解,即使是在目前的知识条件下,我们也能获得精神神经症的治疗效果。如果我们对心理机构的结构和功能有个彻底的理解,谁能预估到这些结果将会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呢?但是,有人提出疑问,作为理解心灵和揭示个体潜隐特征的手段,梦的研究又具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梦中表现的潜意识冲动能体现心理生活中真实力量的意义吗?我们能忽视被压抑愿望的伦理意义吗?——这些愿望,正如能导致梦一样,终有一天或许也能导致其他什么结果。

我觉得回答这些问题尚无把握,我还没有考察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但是,我想,那位罗马皇帝就因为他的一位臣民梦见刺杀他而将之处死[参见第67页],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他应弄明白梦的意义何在,梦的意义很可能与它的内容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内容不是弑君的梦,其意义可能正是弑君。难道我们不应该记取柏拉图的格言,说善良的人总因梦见恶人行恶而满意吗[第67页]?所以,我们最好认为梦是无罪的。至于我们是否赋予潜意识愿望以现实性,我就说不好了。当然,任何中介的或过渡的思想都不应该认为是现实。如果我们将潜意识愿望还原为其最基本、最真实的形态,那么我们无疑要得出一个结论,即精神现实是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应该与物质现实混为一谈。[324]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为梦的不道德而不愿承担责任。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精神机构的活动方式以及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将会发现,梦和幻想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便不复存在。用萨克斯[1912,第569页]的话来说,“如果我们想在意识中寻求梦所表现的有关当前(真实)情境的某事,那么,若通过分析的放大镜发现,梦中的庞然大物原来不过是一只小小的纤毛虫,则一点不值大惊小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