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们所知,严重癔症的典型过程如下:最初,在类催眠状态下形成一种观念性内容;当这种观念内容增加到充分的程度后,在“急性癔症”时期,就取得对患者躯体神经支配以及整个生命的控制,并产生了慢性症状和反复发作;此后除了某些遗迹外,这种观念内容就不再出现了。如果正常人格能再取得控制作用,则在癔症发作时,遗留下来的类催眠样的观念内容复又出现,并不时使患者回到类似的状态中,而这种状态本身再次使患者受其影响,而且对创伤敏感。此后,在同一个人身上结合起来的两个心理群之间建立起一种平衡状态,癔症发作和正常生活,两者并举,互不干扰。一次发作犹如正常人的记忆那样,可自发出现;然而,也可像联想法则会激起任一记忆那样激起发作。它既可以通过刺激癔症区,也可以通过类似于病态性经历的一个新的经历而激起发作。我们希望能够证明,这两类的决定因素尽管看起来如此不同,但根本上,它们没有差别,即两者都带有感觉过敏的记忆。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种平衡很不稳定。癔症发作使其呈现类催眠意识残余的特征,这是在正常人格处于衰竭、无能的状态下出现的。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发作可能会失去其原发性的意义,可能会是没有任何内容的运动反应的重现。
一个癔症人格,无论表现在发作中或慢性症状中,还是表现在这两种混合情况下,[151]要发现其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五
现在我们会理解在这几页中所描述的心理治疗程序有怎样的疗效。它使最初没有发泄的那种观念的作用力,通过言语途径而发泄受压的情感,使其不产生作用。它借助于(在轻度催眠下),把这种作用力引入到正常意识,使其受到联想性的矫正,或在伴有记忆缺失的梦游状态下,通过医生的暗示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