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似乎就是第一次承认梦是一种愿望满足的命题有一个例外的地方。正如我一再详细地表明的那样,焦虑的梦却没有提供这样的例外。“惩罚的梦”也没有,因为它们只是以适合于它的惩罚代替了被禁闭的愿望满足;就是说,它们满足的是罪疚感的愿望,罪疚感是对受蔑视的冲动做出的反应。[42]但是,不能把我们所讨论的患有创伤性神经症的病人的梦归类为愿望满足,也不能把在精神分析期间发生的使病人回想起童年的心理创伤的梦做这样的分类。它们的产生毋宁说是服从强迫性重复,虽然在分析中,这种强迫性重复确实得到了那种愿望的支持(那种愿望则是受“暗示”鼓励的)[43],以便把那些被遗忘和被压抑的东西回想起来。因此,把通过实现扰乱冲动的愿望而可能引起睡眠中断的任何动机摒弃,这样一些梦的功能并不是其原始的功能。梦只有在全部心理生活已经接受了对快乐原则的支配之后,才有可能执行这种功能。如果有一个“超越快乐原则”,那么,在梦的目的就是愿望满足之前还有一段时期,承认这一点才能与该原则相一致。这样做并不否认它们以后的功能。但是,如果这个普遍规律一旦被打破,就会出现另外的问题:为了从心理上约束创伤的印象而服从强迫性重复的这些梦难道不能也在分析之外发生吗?而答案只能是非常肯定的。
我在别的地方已论证过[44],“战争神经症”(就这个词所具有的含义来说,它不过是指疾病发作时的一种情况)确实就是因为自我中的冲突而引起的创伤性神经症。我已在第12页中提到的那个事实,即同时由创伤所引起的严重伤害减少了发生神经症的机会,如果把精神分析研究所强调的两个事实牢记在心里,这个事实就不再难以理解了:第一个事实是,必须把机械震**作为性兴奋的来源之一[45];第二,那个痛苦的、发烧的疾病在他的持续的时间内对力比多的分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样,一方面,创伤的机械冲击力就会解放大量的性兴奋,由于缺乏对焦虑的准备,这种性兴奋就会有一种创伤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同时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则通过唤起受伤部位的自恋性的过度精力贯注[46],而对多余的兴奋加以约束。我们还知道,虽然力比多理论还没有充分利用这个事实,但是,在力比多的分布中,像抑郁症那么严重的失调,或许一时会被一种间发的器质性疾病所消除;确实,甚至一种完全发展的早发性痴呆也可以在这些情况下具有暂时的缓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