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一度赋予下列观点以某种重要性,即认为在压抑过程中被撤回的贯注是焦虑释放的途径之一。[314]现在,这种观点对我几乎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我原来认为,焦虑无一例外地是由某一结构过程自动产生的,但现在我把焦虑看成是自我为影响快乐-痛苦动因而发出的一种信号,这种理解使结构因素的考虑成为不必要。当然,认为正是因从压抑中撤回而解放了的能量是自我用以产生焦虑情感的观点,现已无须加以评说;但是,关于哪一部分能量被用以产生焦虑的问题,已不再具有什么意义[参见编者导言,第80页]。
这种新的观点要求我们对我的另一个论断加以检验,那就是,焦虑产生的实际位置是自我。[315]我认为这种陈述现在仍然有效,我们没有理由将焦虑的任何表现归诸超我,而所谓“本我的焦虑”这种说法却需要加以更正,尽管这是就其形式而言而不是就其实质而言。焦虑是一种情感状态,因而只能被自我感觉到。本我不可能像自我那样具有焦虑,因为它不是一个组织,因而不可能对危险情境做出判断。但另一方面,引起自我产生焦虑的,又往往是发生于或开始于本我的种种过程。的确,就这些特殊的过程而言,不仅后期的大多数压抑,而且最初的压抑,很可能都是由这种类型的自我焦虑(ego-anxiety)促动的。这里,我们又对两种情况做出了正确的区分:其一,发生于本我之中的某种过程为自我激活某种危险性情境,并诱使自我发出焦虑信号,以抑制它的发生;其二,某种与出生创伤相类似的情境在本我中建立起来,并续之以一次自发的焦虑反应。如果我们指出,第二种情况与最早、最初的危险性情境相对应,而第一种情况与后来由这种危险情境派生出来的焦虑的任何决定因素相对应;或者联系我们实际碰到的各种心理障碍来说,第二种情况在“现实的”神经症的病因学中起作用,而第一种情况仍然为精神神经症所特有,那么,这两种情况就可以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