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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古代中国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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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09:03:31|浏览139716次|评论108条

自春秋至近代中国,“尊严”一词多与权力有关。但在现代,“尊严”一词更多是与权利有关。简言之,尊严就是独立个体的权利被尊重。基于以下几种因素,古代中国人很难保障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尊严:等级秩序、个人本位缺失、权利意识匮乏、礼法与宗法约束、私有产权不受保护、公私领域没有界分。

儒家思想与等级秩序

当说,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概念与尊严有交集,儒家崇尚道德,讲究修身,提倡节气,从中也能部分导向人的自由或尊严,但儒家思想决不能导出现代意义的尊严概念。

首先,儒家并非面对普罗大众的学说,尤其宋代理学,只是面对士大夫精英阶层。直到明中叶以降,王阳明心学行世,儒学才有了变化,变得更加开放,商人、樵夫、工匠也可学理学。但究其根本,儒学关照的仍是信仰儒学的知识分子以及运用儒学的帝王。所谓儒家的“民本”观念,常被视作与现代人权理念合拍,其实多不过是“政本论”而已。譬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屡被津津乐道,然则还得注意其后的那句话——“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实际上,孟子这段话无非“执政为民”一类的套话在古代的初版,要旨只是论证政权得失之决定条件,警示政权转移之轨道,而非真正的权利学说。

其次,经由儒家学说而获得的自由或尊严,多是精神范围的,难涉制度保障或物质层面,因此仍是残缺或无根的。

最后,儒家思想本质上是一种等级秩序。所谓名教,无非“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轭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兄弟朋友各挟一名以相抗拒”(谭嗣同语),其实质是“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者”(陈独秀语)。“几千年来,中国人就是生活在这样一张从朝廷到家庭无所不包的专制主义的罗网之中。”(李慎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