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今年28岁,最近在感情路上遇到一件十分糟心的事。2019年年底,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晓荣。2020年3月初,双方订了婚,订婚当天他就给了女方20万元的彩礼钱。经过双方家长协商,决定2020年8月8日举办婚礼。现在既然订婚了,就先住一起吧。刚开始,小超和晓荣十分恩爱,可是没多久,晓荣就觉得小超性格太懦弱,对于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只会委曲求全。此时晓荣想起因给不起彩礼而分手的前男友小张,只要一和小超产生矛盾,晓荣就搬出小张来和小超比较。有一次,小超实在忍不了就吼了晓荣一声。于是晓荣立即搬出了小超家,并拉黑了小超的微信。
小超到晓荣家,打算要回彩礼钱,晓荣拒不退还彩礼钱,还说自己跟小超住了这么久都没找小超要“青春损失费”,而且她现在也没有钱还。小超一气之下将晓荣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彩礼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约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约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该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按照风俗习惯订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晓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小超彩礼礼金15万元,驳回小超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