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阳的父母过世得早,从小他就跟着爷爷生活。爷爷年纪大了,他名下有一套楼房,想赠与孙子。房子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拿到不动产权证后,细心的阳阳发现,“使用期限”一栏中显示:2000年8月9日起至2070年8月8日止。阳阳开始担心,怎么爷爷赠与的房子还有使用期限呢?到期以后这房子该归谁呢?到时候还用不用再交钱?面对这些疑问我们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曾介绍:“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